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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楼仲江与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仲江,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楼仲江。被告: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仲江与被告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仲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仲江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仲江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仲江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