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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邓冰与陈从山、被告樊春雷、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冰,樊春雷,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邓冰,男,汉族,淮南市人,淮南市博罗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春雷,男,汉族,个体承包建筑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胜,住所地淮南化肥厂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冰与被告樊春雷、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邓冰承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柏玮玮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