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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与高继怀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高继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凤新被告:高继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继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