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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荆生与被告董建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生昌,董建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荆生昌,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杭军,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芹,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良军,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生昌与被告董建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生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生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荆生昌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