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荆生与被告董建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生昌,董建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荆生昌,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杭军,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芹,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良军,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生昌与被告董建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生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生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荆生昌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