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莉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佘家香(公司员工)。被告陈莉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83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