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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莉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佘家香(公司员工)。被告陈莉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83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