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周秋锋与涂绪民、段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锋,涂绪民,段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周秋锋。被告涂绪民。被告段文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锋与被告涂绪民、段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秋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秋锋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秋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周秋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浩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