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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珍龙诉被告丁德荣、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珍龙,丁信,丁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孙珍龙,居民。被告丁德荣,居民。原告丁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珍龙诉被告丁德荣、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珍龙于2013年10月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珍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珍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珍龙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