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白云霆、高跃珍与杨清辉、杨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清辉,白云霆,高跃珍,杨国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清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跃珍。原审被告杨国锋。上诉人杨清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杨清辉送达了传票。杨清辉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清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杨清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清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杨清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