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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刘敏与黄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告黄某某之父。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13年4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分居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对原告主张的两人于2012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13年4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分居生活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亦同意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原告刘某返还自己彩礼及其他损失共计80000元。对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彩礼及其他损失问题,本院查明被告黄某某婚前给付原告刘某彩礼现金20000元、购衣服现金6000元、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对、铜手镯一对。本案经多次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彩礼及其他损失问题,本院查明被告黄某某婚前给付原告刘某彩礼现金20000元、购衣服现金6000元、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对、铜手镯一对。经多次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以及结婚产生的经济损失,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被告也为结婚花费一定的费用,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原告刘某返还被告黄某某彩礼现金23400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对、铜手镯一对(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黄某某个人财产被子4床、床单4条等归其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