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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家权与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权,忠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陈家权,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忠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500233000000。法定代表人苏丹,忠县公安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权与被告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权撤回对被告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权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慧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