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家权与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权,忠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陈家权,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忠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500233000000。法定代表人苏丹,忠县公安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权与被告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权撤回对被告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权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慧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