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雪诉被告文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雪,文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44号原告:高雪,女,汉族,住筠连县。被告:文小群,女,汉族,住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文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价值3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文小群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价值300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