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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春平与八冶建设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平;八冶建设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王春平,住献县,系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八冶建设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法定代表人崔乐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平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