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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刘亚兰与蔡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兰,蔡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刘亚兰,女,生于1946年11月18日,汉族,住本县官庄镇寨里村,农民。被执行人蔡小龙,男,生于1976年11月9日,汉族,住本县官庄镇寨里村,农民。刘亚兰申请执行蔡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000元及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小龙家庭贫困暂无执行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现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