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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010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于1997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2月10日生育儿子屈某甲,现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分居已达五年。故诉请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儿子屈某甲由被告陈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屈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儿子屈某甲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屈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限每月25号前付清。其他重大费用另行协商或诉讼。三、双方共同债务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