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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颜东与黄建永、林如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东,黄建永,林如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颜东,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建永,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如媛,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黄建永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东诉被告黄建永、林如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东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东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