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与广东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广东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33号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庄合洪。委托代理人朱庆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叶,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李俊。委托代理人张琦彬,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诉被告广东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7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鸿明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