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