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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