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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诉被告张某业、被告宁某霞、被告张某伟、被告孟某凤、被告张某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张某业,宁某霞,张某伟,孟某凤,张某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金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地址商丘市青云街。代表人吕周某,该行行长。被告张某业,男,汉族。被告宁某霞,女,汉族。被告张某伟,男,汉族。被告孟某凤,女,汉族。被告张某力,男,汉族。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豫NBD1**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业、被告宁某霞、被告张某伟、被告孟某凤、被告张某力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担保物豫NBD1**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