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晨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吴友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晨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晨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吴友平,女。合肥晨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吴友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友平未履行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马民三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1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友平现下落不明,无存款也无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友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马民三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艾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