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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兵、蒲海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兵,蒲海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永晨。委托代理人李晓帆、周利,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委托代理人蒲海媚。被告蒲海媚。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蒲海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兵、蒲海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兵、蒲海媚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扬军审 判 员  杨小华人民陪审员  钟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