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亢喜晨与李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喜晨,李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亢喜晨,男,200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冲,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