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山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山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顾*,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下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山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恋爱后,于200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多年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山下某某未应诉,也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1月2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又称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后住房问题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双方今后对财产及住房问题若有争议将另行依法诉讼解决,并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另查明,根据出入境记录,被告曾于2011年9月19日入境,于2011年9月25日出境,嗣后,未再有出入境记录。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本院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查询的被告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长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后住房问题均不要求法院处理的要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山下某某离婚。公告费人民币78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下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徐晔斐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晓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