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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四齐、一审被告王华峰、陈急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四齐,王华峰,陈急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C区34栋2-4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7592-9。法定代表人:陈急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四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赵新村赵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8********。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西寺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王华峰,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美庐花园**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9********。一审被告:陈急稳,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徽皇装饰工程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上诉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徽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四齐,一审被告王华峰、陈急稳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二审纠正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四齐一审起诉称:其跟随徽皇公司在萧县皇藏峪工地干活时,该公司没有及时付清工资。2010年3月5日,陈四齐同徽皇公司的两位领导结算后,该公司欠其工资24000元。陈四齐多次催要,徽皇公司均以承包的工程没有结束为由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徽皇公司、王华峰、陈急稳给付拖欠工资款24000元。徽皇公司一审辩称:该案与徽皇公司无关。陈急稳一审辩称:这个工程不是徽皇公司的,陈四齐确实看管工地,但他的工资其无权核实,且具体怎么定的不清楚;其签的只是证明,不是欠条,无义务支付陈四齐的工资。王华峰一审未作答辩。一审法院查明:陈四齐为徽皇公司在萧县皇藏峪的工地看管工地,徽皇公司没有及时付清陈四齐工资。2010年3月5日徽皇公司的前后任法人王华峰、陈急稳,共同给陈四齐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应付陈四齐工地看管费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此款在皇藏峪工程款结后一次付清。王华峰2010.3.5号陈急稳2010.3.5。一审法院认为:徽皇公司雇佣陈四齐为其看管承包的工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陈四齐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后,徽皇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徽皇公司欠陈四齐工资款24000元,有陈急稳、王华峰出具的证明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佐证,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陈四齐要求徽皇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华峰、陈急稳是徽皇公司的前后任法人,他们为陈四齐书写证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陈四齐要求王华峰、陈急稳个人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徽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四齐工资款24000元;二、驳回陈四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徽皇公司负担。徽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王华峰是徽皇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书写了证明,而非欠条,且未加盖徽皇公司公章,王华锋是证明人;陈急稳仅是见证人在上面签名,对证明内容是否真实不清楚。2、证明中未写明支付看管费的主体,王华峰及徽皇公司不应支付;支付费用的前提是皇藏峪工程款结清,陈四齐应举证证明该事实。3、王华峰、陈急稳、徽皇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王华峰所作对陈急稳、徽皇公司不利的陈述应认定为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王华峰与陈四齐存在利害关系,有恶意串通的可能。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四齐一审诉讼请求。陈四齐答辩称:陈急稳并非是见证人,而是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徽皇公司前后任法定代表人给其出具的证明清楚,是欠陈四齐看管费24000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华峰及陈急稳均未作答辩。陈四齐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与一审及上诉意见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徽皇公司应否支付陈四齐诉求的工地看管费。陈急稳、王华峰于2010年3月5日出据证明一份,内容为“应付陈四齐工地看管费贰万肆仟元整,此款在皇藏峪工程款结后一次性付清”。陈急稳、王华峰一审庭审中均对该证明无异议,且陈急稳称皇藏峪工程系其从别人处转包的,即认可了证明中的皇藏峪工程系徽皇公司施工,陈急稳亦认可陈四齐看管皇藏峪工程工地。陈急稳在该证明出具时为徽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该证明上签名系对徽皇公司欠陈四齐工地看管费及数额予以认可的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徽皇公司承担。陈四齐提供了皇藏山庄的关于皇藏山庄宾馆已装饰缴付多年的证明及开具的经营发票证明了徽皇公司在皇藏峪的工程已结束。徽皇公司上诉称工程款未结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徽皇公司应支付陈四齐工地看管费24000元。综上,徽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陈四齐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案由应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