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良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二杏,男,汉族。系刘某某之祖父。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王良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王良凤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刘永红于2002年12月死亡后,被申请人王良凤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刘某某于2011年2月19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王良凤失踪。经查,王良凤,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方元镇岭背村老屋组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008012424。被申请人王良凤与刘永红结婚后,于2000年12月23日生申请人刘某某。2002年12月9日刘永红死亡。被申请人王良凤于2011年2月19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方元镇岭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王良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良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之祖父刘二杏自愿作为失踪人王良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王良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王良凤的儿子申请王良凤为失踪人,刘二杏为失踪人王良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良凤为失踪人;二、指定刘二杏为失踪人王良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