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恒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保志、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窑底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恒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志,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窑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158号原告西安恒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柏茂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新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志。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窑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岁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保志、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窑底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第三人已就土地权属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告据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应以行政审判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