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史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