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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史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