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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赖╳与被执行人张S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赖X,张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70-2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汉族,灵山县旧州镇。申请执行人赖X,女,汉族,灵山县旧州镇。被执行人张S,男。申请执行人张X、赖X与被执行人张S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S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赖X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S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65000元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张S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S在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W富审判员  黄W红审判员  李W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W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