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彭国庆与淮南市友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通知书(1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田执字第00675号淮南市友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彭国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2276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