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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雨立与张宇俊、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70号原告:郑雨立,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理人:郑军。系郑雨立父亲。委托代理人:李珍德,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宇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住所地肥东县。负责人:王玉勇,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萍,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雨立与被告张宇俊、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雨立的委托代理人李珍德、被告张宇俊、被告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涛、朱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雨立诉称:2012年6月30日,张宇俊驾驶皖A×××××号大型客车,沿肥东县店白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前方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宇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雨立无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张宇俊、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850元;2、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宇俊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部分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核减。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未答辩。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原告部分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法庭核减;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16时00分,张宇俊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大型客车,沿肥东县店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2km+600m处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行人郑雨立,造成郑雨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宇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雨立无责任。郑雨立受伤后,在肥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付医疗费45831.89元(第一次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判决)。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16日,郑雨立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左锁骨内固定取出术,出院医嘱:继续卧床半个月,半月后逐步下地活动,避免剧烈运动。原告支付医疗费6261.75元。2013年7月29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郑雨立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另查明:郑雨立系肥东凯悦中学学生。皖A×××××的大型客车车主是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学生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宇俊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郑雨立受伤,张宇俊及车主肥东县公路运输综合服务部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郑雨立在城镇就学,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郑雨立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6261.75元;伙食补助费20元/天×7天=140元;营养费20元/天×7天=140元;护理费为35602元/年÷365天×22天=2146元;伤残赔偿金为21024元/年×20年×10%=42048元;因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酌定8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鉴定费800元;对原告主张学习辅导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合计,郑雨立的损失为60035.75元。对原告的损失,由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52694元,余款7341.75元,由太平洋财险合肥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郑雨立52694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郑雨立7341.75元;三、驳回郑雨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张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