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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克领申请执行唐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领,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晓伟,又名唐伟、唐渭,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4)卫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晓伟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李藏与李营于197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20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该笔债务未作处理,上述债务发生在李营与李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营、李藏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李营、李藏的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