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区农村合作银行与黄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黄维,张劲,张旭,黄双红,蒋青松,罗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红樱,主任。被执行人黄维,男。被执行人张劲,女。被执行人张旭,男。被执行人黄双红,女。被执行人蒋青松,男。被执行人罗桂香,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8562.73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8.413‰/月的借款利率,从2011年5月23日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止为23403.73元,以200000为基数,按8.413‰/月的借款利率,从2013年5月1日计算至2013年8月3日止为5159元),逾期利息3733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8月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9日止),律师费22340.3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90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案件执行费3680元,以上共计265056.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维、张劲、张旭、黄双红、蒋青松、罗桂香的银行账户存款265056.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