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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卢娇连诉李亚弟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娇连,李亚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卢娇连,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亚弟,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卢娇连与被告李亚弟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娇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娇连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至今未生育有子女。2011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互不联系。原告在2012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9日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至今,双方仍缺乏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请求离婚。被告李亚弟无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娇连与被告李亚弟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2月3日,双方在怀集县大岗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有子女。2012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未能根本好转。2013年4月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原告曾于2012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和调解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娇连与被告李亚弟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娇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审 判 员  黄金联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