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冷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唐小芳与周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芳,周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永冷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唐小芳,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可,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芳与被告周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小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