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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三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徐小燕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三终字第14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燕(曾用名徐士华、徐跃谋),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冀雪涛,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小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临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小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秋,苍山县长城镇沙沟东村调整责任田,被告人徐小燕抓阄后所分的责任田较差,不同意调整,遂继续耕种原来的责任田,并对村支部书记颜某甲心生不满。后徐小燕将此事告知同村村民徐大滩(现在逃),二人商定若颜某甲就此事到徐小燕家中,双方发生争执时,徐小燕即电话联系徐大滩前来帮忙。同年10月3日19时许,颜某甲等人就分地一事到徐小燕家中做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徐小燕即打电话联系徐大滩,颜某甲离开徐小燕家行至同村村民徐启省院门口巷道时,徐大滩持长棍赶至并猛击颜某甲胸部一下,将颜某甲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随后徐小燕从家中持麦叉赶到击打颜某甲,致颜某甲心肺挫伤引起心源性休克死亡。2012年7月17日,公安人员于江苏省丹阳市姚家弄村庆祥超市将化名为徐跃谋的被告人徐小燕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颜某乙(被害人颜某甲三弟)证实,2002年10月3日,其哥颜某甲任书记,当时村里正在动地重新分地,徐小燕的地抓阄分给别人了,徐小燕不同意,他还是想种他自己原来的地。当晚6点多,颜某甲自己去徐小燕家问这事的,他儿子怕出事,给其打电话,其和颜某戊、徐某甲、徐某乙、颜某丁一起去的。到徐小燕家后,发现颜某甲和徐小燕正在争吵,其拽颜某甲往外走时,见徐小燕打电话给徐大滩说:“大滩,你赶紧来。”他们没再停留,出了徐小燕家门口往西走,走到徐启省门西边时,徐大滩正好迎面走来,拿一根长约2米的铁棍,直接上来就用棍子砸颜某甲的前胸,颜某甲当时就被揍倒了,其听见颜某甲长出了一口气后就没动静了,其和颜某戊、颜某丁等人去追徐大滩但没追上,就又返回到颜某甲倒地的地方,颜某甲头朝东南仰面躺着,其把颜某甲驮到村里徐启坤的门诊部,徐启坤说人不行了。(2)颜某丙(被害人之妻)证实,2002年时颜某甲在村里干书记,因为村里动地,徐小燕的地抓阄划给徐某甲了,徐小燕不让地。农历8月27日晚上7点多,颜某甲和村委的徐某乙、徐某甲、颜某乙一起去徐小燕家去调解这个事,其随后也去了。当时徐小燕在家里,颜某甲说动地的事,还给徐小燕的娘说:“要不行就种我的地。”徐小燕的娘说:“兄弟你说这个话就外了,我哪能种你的地,小孩的事我不当家。”徐小燕到院子里拿手机打电话,其听见徐小燕说“快来。”声音不是很大,其也不知道给谁打的,现在想是给徐大滩打的。其接着到屋里喊颜某甲走,然后颜某甲又给徐小燕的娘说几句话,他们就从徐小燕家里出来。走到徐启省的门口,徐大滩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棍子上来就砸颜某甲胸部一棍子,颜某甲一下就被砸倒了,徐大滩拿棍子就跑了,徐某甲、颜某乙几个人就去追徐大滩。这时徐小燕拿着一个一米半长,铁尖两股麦叉又朝颜某甲身上砸,砸了有三四下,其说:“人都给打倒了,你还去砸他,你怎那毒呢。”其一说徐小燕,他又砸其三四下,其一喊人,徐某甲那几个人又回来了,徐小燕就跑了,颜某甲长出一口气。徐某甲那几个人回来,把颜某甲抬徐启坤的卫生室里,就不行了。(3)徐某甲(长城镇沙沟东村村民)证实,2002年10月3日晚上天刚黑,颜某甲打电话让其去他家一趟。其到他家时他不在家,颜某甲的三弟颜某乙、四弟颜某戊、颜某甲的妻弟颜某丁在家,颜某戊说可能去徐小燕家了,其遂同颜某乙、颜某戊、颜某丁、徐某乙去了徐小燕家,但都没进家门,颜某甲的家属颜某丙进去把颜某甲喊了出来,往回走时颜某甲在前其他人在后。当走到徐启省大门口时,徐大滩过来拿铁锨柄把二话没说直接砸向颜某甲胸部一棍,颜某甲被打一棍后,侧着身子面朝北倒下了,他们去追徐大滩但没追上,回来时看见颜某乙背着颜某甲到村卫生室去,后来听说他们去追徐大滩时,徐小燕用麦叉打了颜某甲。(4)颜某丁(长城镇东沙沟村民)证实,2002年10月3日晚上6点多,颜某甲打叫其当晚到徐小燕家做工作,解决徐小燕地的事,接到电话通知后其到了徐小燕家门口,看到颜某甲、颜某戊、颜某乙在徐小燕家里,一会颜某甲等人就出来了。颜某甲在前边,其和颜某乙、颜某戊、徐某乙、徐某甲在后边跟着。在徐启省门口,其看到徐大滩从徐启省平房下出来,手拿一根长棍迎面打颜某甲,当时颜某甲朝后仰面到的,徐大滩就提棍子跑了。其跟颜某戊、颜某乙等人追没追上,其回头见徐小燕拿麦叉朝北跑,没看见他打颜某甲。(5)徐某乙(长城镇东沙沟村村主任)证实,2002年10月3日晚上六点多,听说颜某甲找其,就骑自行车去了颜某甲家,当时他不在家,他的三兄弟颜某乙、四兄弟颜某戊在,后他们一起顺大街往南找。到了徐启省大门口,听见徐小燕家有人争吵,颜某戊、颜某乙过去看的,其继续往南走去找其二兄弟。等其回来到徐启省家门口,发现颜某甲躺在徐启省大门口南2米处,颜某乙、颜某戊、颜某甲的家属和大儿子、徐某甲、颜某丁都在场,其过去喊他,他“哼”一声,说不出话来,其接着用手机打120,颜某戊把颜某甲驮到徐启坤的诊所,徐启坤用听诊器听一下说不行了,过了半个小时,县医院的120车又把颜某甲拉到县医院,医生检查说不行了,就没再抢救。(6)颜某戊(被害人颜某甲之弟)证实,徐小燕对村里分地后其分到的地不满意,还一直种原来的地,分到地的徐某甲对其哥颜某甲说徐小燕还种原来的地,不让他种,2002年10月3日晚上7点多,任大队书记的颜某甲就和村主任徐某乙到徐小燕家去做工作,其也跟着去的。颜某甲对徐小燕说:“你分到的地不种为什么还种别人的?”徐小燕说:“我死也不让。”接着就用手机给徐大滩打电话让他抓紧时间过来打仗。过了十几分钟,他们要走的时候,徐大滩拿棍子来了,其哥走在前面,徐大滩拿着棍子迎面朝其哥的前胸打了一棍子,他们一伙人见状去追徐大滩但没追上。在他们追徐大滩的时候,徐小燕拿棍子打了其哥,他们回来的时候徐小燕往北跑了。2.勘验检查笔录苍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鉴定意见苍山县公安局(2002)苍公刑技医尸鉴字第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颜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胸部致心肺挫伤引起心源性休克死亡。4.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小燕的身份情况。(2)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颜某甲于2002年10月3日死亡。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小燕供称,2002年其村分承包地,因为其对分的地不满,找到书记颜某甲,让他给调地,因为其他人分的孬地或者是给调或者是给补,他不给其调也不给其补,其生气就继续种原来那块好地。后来在闲聊中,其和本村的徐大滩说起这事,徐大滩说颜某甲做的不对,后来他给其一部诺基亚手机,说如果颜某甲要是去其家,让其跟颜某甲闹,揍颜某甲,并让其打电话给他,他好过去帮忙。10月份一天晚上,颜某甲自己去其家,其掏烟给他,其母亲给他赔礼,颜某甲骂骂咧咧的,接着他三兄弟颜某乙也去了,拉颜某甲走。颜某甲不走继续骂,接着他四兄弟颜某戊来了,也骂骂咧咧的,他二兄弟也来了,他们就要揍其。当时有劝架的就把他们拉出去了,其父母就把其锁在院子里,他们还在外面骂,其在院子里用诺基亚手机给徐大滩打电话说:“他们来了,在门外面骂,不走。”徐大滩说:“那怎弄啊,打是的。”接着就挂电话了。过了有十分钟,外面就打起来了,其也看不见他们怎么打的,打了一会人都走了,这时有人把门给其打开了,其出去一看颜某甲躺在徐启省大门旁,其他人都不在,其估计可能是追徐大滩了。其怪气得慌,就拿一支麦叉出去,其想不管他死活,其得揍他。他回头朝北的,一动不动,其过去用麦叉揍他前胸附近,揍了两三下,他还是一动不动。这时其大哥徐祥谋过来拉其说:“人都死完了,你还打什么。”接着其停手,见他真不动了,其就跑了。另供称,徐大滩为什么帮其他没明说,其考虑他可能是想干书记的。其和颜某甲没什么矛盾,其平时爱说话,对村中的事其爱发表几句意见,他可能不喜欢其。6.其他证据(1)案件受理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徐小燕使用的麦叉,徐小燕供述在案发后逃跑的路上扔弃。案发后在现场勘查中未发现,现已失去查找条件;被告人徐大滩外逃。(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苍山县公安局于2002年10月30日对徐小燕上网追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小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小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徐小燕以“被害人先到被告人家中寻衅滋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前往上诉人徐小燕家中滋事具有过错,死亡结果非上诉人所致,上诉人系从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重”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徐小燕所提“被害人先到被告人家中寻衅滋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徐小燕因对所分田地品质不满,即以继续耕种原有土地的方式阻挠他人耕种,被害人作为村支书,基于调解处理村中事务的目的,召集本村村干部徐圣谋、颜某丁等人前往上诉人家中,并非前去滋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实无任何过错。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徐小燕所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死亡结果非上诉人所致,上诉人系从犯,对上诉人量刑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徐小燕不按村里规定调整责任田,影响他人耕种,事前亦与徐大滩预谋伤害被害人,在被害人颜某甲前去其家中处理此事时,电话约集徐大滩,且在徐大滩已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的情况下,持麦叉多次打击被害人前胸,二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颜某甲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左肺下叶及右肺下叶挫伤,心脏左心室前壁多处挫伤,引起心源性休克死亡。本案系因上诉人而起,上诉人事前与徐大滩预谋犯罪,事中纠集徐大滩,并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能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鉴于上诉人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小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月臣代理审判员  辛丽英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