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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永锋与陈怜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锋,陈怜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陈永锋。被告陈怜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锋与被告陈怜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锋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