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冬等与大荔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刘蕊,张彦玲,张向超,孙大朋,大荔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申请执行人刘蕊,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通远镇。申请执行人张彦玲,女,194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张向超,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曹村镇。被执行人孙大朋,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小惠乡。被执行人大荔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董万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高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荔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荔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大荔支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大荔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大荔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罗 娟执行员  王其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逄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