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红,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李卫红,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红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红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李卫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