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逯国起、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逯国起;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逯国起,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祥,经理。申请人逯国起申请执行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鄄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逯国起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已被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和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