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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坤祥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坤祥,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972号原告崔坤祥。被告高峰。委托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坤祥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坤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坤祥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管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