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坤祥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坤祥,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972号原告崔坤祥。被告高峰。委托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坤祥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坤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坤祥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管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