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田金胜与杨春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胜,杨春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泊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田金胜,个体业主。被告杨春壮,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生铁5吨,欠款18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于调解成立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洁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