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瑞娣与象山国斌针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娣,象山国斌针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吴瑞娣,职工。委托代理人:谢忠明,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象山国斌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夏家村9号。负责人:黄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夏立芳,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娣与被告象山国斌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娣以证据需要继续收集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瑞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芒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