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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郁洪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郁洪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健康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自来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郁洪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郁洪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来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来水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中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泽亿(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