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孟田与熊国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孟田,熊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胡孟田,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熊国荣,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孟田与熊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熊国荣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