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维新与刘长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新,刘长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维新,农民。被告:刘长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新诉被告刘长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维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