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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维新与刘长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新,刘长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维新,农民。被告:刘长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新诉被告刘长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维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