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元昌诉被告牛康元、张伟、张小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昌,牛康元,张伟,张小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冯元昌。被告牛康元。被告张伟。被告张小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贤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元昌诉被告牛康元、张伟、张小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元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元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