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于某,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