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三和电脑有限公司与李富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三和电脑有限公司,李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三和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富华,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富华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 辉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