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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缪彬彬与高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彬彬,高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缪彬彬。被告:高小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代表人:王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彬彬与被告高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彬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