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76号申请人丁某某。被申请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赵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燕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