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翁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叶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01号申请人:翁文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任安华。委托代理人:陈亮。申请人:叶志德,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翁文飞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叶志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翁文飞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叶志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7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翁文飞医疗费88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800元、护理费288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共计23080元,款于2013年10月27日前履行;二、申请人叶志德除已支付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补贴申请人翁文飞5000元,款于当场履行。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